操纵“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流量”,多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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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电 据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在“数据为王”“流量至上”的互联网时代,直播人气、好评率、点赞量等数据已成为广大群众判断商品、服务的重要指标。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导致“网络水军”野蛮生长,扰乱了网络秩序对电商平台、影视产业等行业产生不良影响。

案情回顾

近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破获一起有偿提供“虚假流量”服务的“网络水军”案件。

操纵“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流量”,多人落网!

经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搭建专门网站,配装手机机房,联系寻找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需要提升人气热度的网络直播间,非法向他人有偿提供虚假人气(在线人数)、涨粉、点赞、评论、播放量等服务,每次按不同服务数量收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涉嫌非法经营罪。

操纵“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流量”,多人落网!

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处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除了上述刑法范围内的规定外,我国还有许多网络治理方面的专门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指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指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用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警方提醒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广大网民应牢记,每一个键入的文字,每一次点击的传播,都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流量造假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和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诚信价值的捍卫。让真相的光芒照亮网络的每一角落,让虚假信息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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